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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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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由分管校级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主要为法律专业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请书之日算起。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暂不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申诉材料不齐,在申诉时限内没能补正的;
    (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不齐备的;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对以上情况暂不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做出申诉受理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自做出申诉受理决定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的建议,提请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对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中如有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公正复查的,应当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申诉受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是: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示,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申诉程序。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听证可以采用公开和不公开的方式。涉及学生隐私和学生申请不公开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以保密和可以不公开听证。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并举证;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申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