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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教职工行为规范(试 行)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文件

 

华电科院〔20089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教职工行为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以“办一所负责任的大学”为立校方针,一贯重视人才培养质量。为了加强学院人事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队伍的建设,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提高办学质量,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失职行为,使教职工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教职工行为规范(试行)》。

第二章 教职工的行为规范

第二条  热爱祖国,反对一切有损民族利益、国家尊严的言论与行为。

第三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时事政治,反对一切影响社会安定的言论与行动。

第四条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

第五条  热爱学院,积极参加学院集体活动,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共建文明和谐校园;不损害学院的形象与声誉,不以个人或局部利益损害学院的整体利益。

第六条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不断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  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护学院知识产权,不私自转移学院科技成果,不以学院名义谋私利。

第八条  增强国防意识,加强国家安全观念,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第九条  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私自停课、调课、找人代课,未经批准不私自在校外兼职,不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  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刻苦钻研,精益求精,讲求效率,争创一流。

第十一条  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举止文雅,谈吐文明,注重公德,为人师表。

第十二条  学风严谨,开拓创新,崇尚科学,实事求是,尊重他人,谦虚谨慎。

第十三条  讲理想,讲情操,讲风格,讲奉献;不以权谋私,不以职徇私,不见利忘义。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严格按照《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组织教学。

第三章 违纪处置

第十五条  对于不遵守学院纪律,不执行学院管理规定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六种。

撤职处分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七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为6个月;  

(二)记过为12个月;

(三)记大过为18个月; 

   (四)降级、撤职为24个月。

第十八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大学编制人员移交大学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由大学人事部门进行后续处理;人事代理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直接解聘。

第十九条  除开除处分外,规定的处分期限已满,受处分的教职工个人应在15日内向其所属部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所属部门根据当事人在处分生效期间改正错误的表现,向院长办公室提出按期解除处分建议。

第二十条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处分期间表现突出,对国家、学校有重大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由所属部门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建议。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背党的方针政策,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宣扬或参与邪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和社会管理秩序;

(四)有悖社会公德和学院声誉的活动;

(五) 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或不利于学院安定团结的言论和行为;

(六)违反教职工行为规范,破坏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与学生发生冲突;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

(八)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

(九)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十)拒不执行学院决定和命令,产生不利后果;

(十一)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

(十二)怠于履行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给学院造成损失;

(十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学院资财,造成损失;

(十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

(十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学院、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六)违反工作规程和必要程序,产生严重后果;

(十七)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代表学院或院内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

(十八)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学院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

(十九)擅自以学院或院内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或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二十)经常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

(二十一)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荣誉;

(二十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二十三)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二十四)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

(二十五)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公共设施;

(二十六)利用互联网等工具,散布有损国家、学院、他人形象的言论;

(二十七)利用各种方式恐吓、威胁、搔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二十八)参与赌博、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等活动;

(二十九)其他由学院认定为不符合教职工行为规范的违纪行为;

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十)无故旷工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无正当理由不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后逾期不归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7个工作日以内(不含7天)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一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或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十一)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违反者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违纪行为所应给予的处分,适用200744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61日起施行。)。

第五章 其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工勤人员受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工人技能等级考试。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间校内岗位津贴发放一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行为规范  教职工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5月27印发

                                              共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