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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7日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前通知
    浏览次数:4149    更新时间:2016-12-12

 

20161217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

考试考前通知

一、准考证发放

准考证是按“学生网上填报的院系”打印并于考前一周下发至相应院系;报名时选错院系的考生,请到所报院系教学秘书处领取。

二、放音形式、频点及电台试音时间

1. “听力部分”一律采用电台放音,请考生自备调频收音机;二校区放音频点为87.2MHZ科技学院校区放音频点为73.3MHZ

    2.学校将于121316日下午100600用电台试音。请考生务必准备可靠的收音机并在规定时间到自己所在考场试听收音效果,以免影响考试。

三、考场分布

本次考试考场分别设在二校区(教八楼、教九楼B座、教十楼B座、教十一楼),科技学院校区(科技北区教一楼、教二楼、教三楼、教四楼、阶梯教室),请同学们务必注意自己考场所在的校区。

四、证件要求及考试用具

1.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两证入场考试,凡证件不全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没有或丢失身份证的学生(户口迁入学校的),请考前携带准考证、学生证和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到保卫处开具身份证明(一校区综合楼202,联系电话:7522534)。

2.考生需自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等考试用具。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继续在同一考场内使用多套试卷(通过条形码区分),考试时考生务必将条形码粘贴至答题卡1上的相应位置。自20146月考试起,凡无异常说明且无条形码的答题卡将按违规评判。

2考生考前务必提前调好收音机频点,因听力开始前没有调频时间;“听力录音播放完毕后,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上午1010,下午1610),考生务必直接将听力做答在答题卡1上,否则将无时间誊写。

3请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背面的注意事项和考试相关规定,进一步了解考试相关程序;同时妥善保管准考证,不慎丢失的考生请于1216上午1100到二校区教十一楼B203学籍科补办,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六、考风考纪

1.严禁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进入考场。非听力考试期间,考生必须摘下耳机,否则按违规处理。

2.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果不慎带入手机(必须是关机状态)未按规定放置或探测仪探出问题等,一律按违纪处理;如使用通信工具,将一律按作弊处理。

3.我校所有教室完成了标准化考场建设,全部安装了视频监控和无线信号屏蔽器,实现了对考试全程、无死角、不间断的监控并实时录像和防4G无线信号屏蔽; 同时学校按要求足额配备了隐形耳机探测仪,严防考生利用电子设备作弊。                     

希望同学们认真学习附件,严格遵守考场守则,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诚实守信,认真备考,争取取得优异的成绩;在考试中发扬诚实守信作风,自尊、自爱、自律,杜绝在各类考试中的作弊现象,否则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考生守则和违规处理办法

      

                              2016128

附件: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考生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凭军人身份证)或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证件参加考试。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开始、下午2:45开始)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按要求粘贴条形码并认真填涂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必须严格按要求作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2B铅笔涂黑。必须在规定考生作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作答的,一律无效。

七、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八、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九、考试结束铃声响时,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严禁携带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离开考场。

十、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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