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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校内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6130    更新时间:2008-6-13

各系、各班级:
    为切实加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院从今日起试行《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校内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校内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校内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校内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体现学院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能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态度端正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校内励志奖学金评选等级和标准
    校内励志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一等奖为每生5000元;二等奖为每生3000元;三等奖为每生2000元; 四等奖为每生1000元。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1.父母双亡或单亲家庭,经济困难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2.父母年老体弱,长期身患重病或身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城镇居民家庭月经济收入人均不足200元者;农户家中无劳动力且经济收入不稳定,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父母双方均下岗,家庭收入低下者。
    5.家庭经济困难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高等院校就读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或灾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致使生活特别困难者。
    8.其它原因致使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 校内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第四条相关规定。
    2.自强自立,奋发进取,积极克服各种现实困难。
    3.二、三、四年级学生,原则上本学年必修课程不及格不超过一门(不及格课程超过一门但学习态度端正者,需经学生工作部审批后再参加评选),一年级学生参考已考试的课程成绩。
    4.未受到学校的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5.同学对申请人经济开支情况认可,对其在校日常表现无异议。
    第六条  校内励志奖学金申请手续与评审
    1.各系根据文件规定,组织班主任主持召开主题班会传达文件精神。
    2.由本人申请并如实填写《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校内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出具家庭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
    3.班主任接收学生的申请,通过全班学生充分了解申请人情况,于规定时间内组织初审排队,按时将初审名单报年级辅导员。
    4.各系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全系初审合格名单向系内全体学生公示3天,接受监督并接收反馈意见。
    5.各系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组织召开学生工作部全体会议讨论学生奖学金等级、名额,将结果向全院学生公示2天,接受监督并接收反馈意见。
    6.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下发奖学金。
    7.校内励志奖学金不平均下发各系、年级、班级;在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主要视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参考学习成绩及在校日常表现审批奖学金等级。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获奖学金。
    1.获得奖学金后表现较差,受到行政处分者。
    2.平时生活不节俭、吸烟酗酒或有大吃大喝现象、使用该奖学金购买高档消费品者。
    3.恶意诋毁同学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
    4.其他相关原因。
    第八条  校内励志奖学金评选在每学年4到6月进行。
    第九条  监督和管理
    1.学院在进行校内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2.获奖学生应积极参加学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各类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定期向学院汇报个人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
    3.凡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追回全部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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